更新时间:2017-11-06 作者:中原医疗器械城
继在多个首创后,深圳又抢先了一步,这次是开诊所。
昨日(11月1日),《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有效期为三年,该《标准》值得注意的两大地方:一是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由医生本人申办的规定,不是医生也可办诊所;二是在诊疗科目上,也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规定,诊所诊疗科目可设置1至4个,这两大突破将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诊所。
不是医生也可以开诊所
《标准》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这与之前国家版规定中要求“诊所只能由执业五年以上的医师举办”的要求相比,放宽了对诊所举办人的要求,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由医生本人申办的规定,而伴随着这一改变,将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诊所提供政策支持。
对于诊所的功能定位,《标准》也首次进行了明确,即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床位(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投资金额不受限
除了准入门槛外,在诊疗科目上,该《标准》也进行了人性化处理,让政策更有弹性,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规定。以往,在国家《诊所基本标准》规定诊所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而达到5个或者5个以上诊疗科目,则属于“门诊部”概念。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不是“1”就是“5”的指标,也导致了一些诊所实际工作中遇到两难的情况。而根据《标准》规定,深圳诊所诊疗科目可设置1至4个,解决了这个难题。
此外,对于诊所的注册资金,深圳的《标准》删除了国家标准中要求“注册资金到位”的规定,不定投资金额标准,为投资者“减负”。这一调整源于深圳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作为深圳利用特区立法优势出台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该《条例》已经取消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金额的要求。
在场所要求上,《标准》也明确诊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这也意味着,诸如化验室、药房等设施,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实现。
与此同时,《标准》还要求,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或者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而对于口腔诊所来说,国家版《标准》有特别规定,“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而深圳《标准》统一规定所有诊所均为“不少于40平方米”。
“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统一诊所的标准。虽然口腔诊所的最低要求增加了10平方米,但每增加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深圳只要求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比国家规定的25平方米要低。当诊所配置超过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时,便将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相当于鼓励诊所的规模化发展。”深圳市卫计委医政处解释。
严进宽出:“1+8”机制加强监管
深圳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标准为社会资源举办诊所提供了更充裕的条件,而针对诊所设置标准放宽、诊所数量增加的情况,将采取“宽进严管”措施,在具体工作上,深圳将建立“1+8”长效医疗监管机制,即严格准入制,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医疗机构负责人约谈制、通报公示制、全面巡查制、校验现场审查制、退出机制、扶持引导机制。
在执法上,执法部门将全力推进“双随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其中“双随机”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用动态随机执法避免“熟人”执法。
在建立医疗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上,深圳也将引进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每年对诊所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估,并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在监管中,深圳还将建立诚信和退出机制,将诊所及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严重的,依法予以吊证。
此外,还值得关注的是,该《标准》不适用于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门诊部、中医馆、盲人医疗按摩所,以上类型诊所的设置标准将另行发布。
据统计,截至9月底,深圳共有登记诊所2706家,其中,原特区外龙岗、宝安、龙华三区诊所数量位居前三,约占总数的六成。深圳市卫计委负责人表示,《标准》或将弥补原特区外区域医疗资源不足,缓解“看病难”。
附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之外的诊所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诊所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二、诊疗科目
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
三、人员
(一)每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除外)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设口腔科的,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设医疗美容科的,每增加3张美容床,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学检验科、药房的,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一)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或者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观察室的,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五)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六)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
(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设医疗美容科的,应当配备美容床。
3.设医学检验科的,应当设置操作台,至少配备血、尿常规分析仪,冰箱。
4.设医学影像科的,应当配备诊床,X光机或者超声检查设备或者心电图机,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且中、西药房应当分开。
6.设观察室的,应当配备观察病床、有供氧设备和急救设备。
7.开展门诊手术的,应当配备双相供电设施、手术床、手术灯、麻醉机、手术快速灭菌装置及其他必要的手术器械。
8.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清洗消毒设备、灭菌设备。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本设置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