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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9-12-31  作者:中原医疗器械城

郑州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郑政〔2019〕1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郑政〔2016〕2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郑政〔2018〕18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着力简化行政流程,压缩申报时限,提升行政效率,在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条件时,力争实现企业申报“只跑一次”。

第三条 畅通政策咨询渠道,设立电话、网络、来信、现场等多种咨询方式,规范政策咨询的受理、转办、答复和公开,确保咨询便捷、答复准确及时。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处室提供政策查询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奖励资金类政策采取年度集中申报的方式,每年4月份发布开始受理申报公告,6月底前结束受理集中申报,9月底前办理完毕,市市场监管管局初审后,提出分配意见后商财政部门提出奖励资金支出计划,列入下一年预算。第二年上半年奖励上一年度申报决定项目,若遇特殊情况,按另行通知办理。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流程

奖励政策实施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

奖励资金申报受理、评审审核、拨付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发布受理公告。企业自愿申报,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县 (市、区)、管委会市场监管部门。各县 (市、区) 、管委会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受理期内可重新提交。申请单位在首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2.市市场监管局集中时间统一办理申报事项,并由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评审或依法依规通过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对通过评审、审核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3.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项目评审、审核和公示结果,提出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并函告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对企业的要求

(1)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且注册时间满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申报奖补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4)近三年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近三年申请财政扶持资金中没有发生弄虚作假、伪造等情况;

(6)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近三年没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

(8)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2.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要求

(1)登记在我市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符合申报奖补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3)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近三年申请财政扶持资金中没有发生弄虚作假、伪造等情况;

(5)近三年没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

(6)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3.对个人的要求

(1)资金的申请主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的自然人;

(2)符合申报奖补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3)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奖励资金类政策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基础材料和证明材料两类。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统一用 A4 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所有申报材料按顺序扫描为pdf文件,同时报送。

一、基础材料

1. 郑州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奖补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 郑州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

3. 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企业、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扫描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5.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的奖补资金超过500万的,必须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一)质量品牌

1.获得国家、河南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证明材料

提供获得国家、河南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认定证明文件;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  67184831

2.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0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河南省省长质量奖、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表彰文件;

企业(单位)提供的履行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责任、义务承诺书。

(2)办理程序

申报政府质量奖获奖奖励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与市财政局对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3)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  67184831

3.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正常缴税的单位或个人,参加中国专利奖的申报,并通过评审获得金奖、银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3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获得中国专利奖、河南省专利奖的表彰文件;

单位或个人需提供正常缴税证明;

得中国专利奖和河南省专利奖的奖励项目需为我市项目。

(2)办理程序

申报中国专利奖、河南省专利奖奖励项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需在申报前到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3)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67178590

4.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和“河南省质量强县(市)区示范县(市)区”、“河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荣誉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河南省质量强县(市)区示范县(市)区”、“河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的证明文件。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  67184831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处(创建办)  66972970

5.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获得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66972742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66972742

(二)标准化

6.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化助力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申报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的,提供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公告文件、标准正式出版文本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中国标准化助力奖奖励的,提供中国标准化助力奖公告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奖励的,提供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确认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67184803,67184812

7.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政府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团体标准,给予牵头制定单位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将自有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追加奖补20万元。

(1)证明材料

申报标准制(修)订奖励的(注册时间不要求满两年以上),提供: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地方标准管理机构等发布的计划通知和发布公告;

——标准正式出版文本;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标准审定会议纪要、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定专家签名表、审定意见汇总表、处理表、相关标准起草人身份证明等)。

申报被政府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团体标准奖励的,提供:

——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文件、发布公告以及自我公开声明证明文件;

——标准正式印刷文本;

——被政府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将自有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奖励的,提供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相关的文件证明(如专利证书)。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67184803,67184812

8.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承担河南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承担郑州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资助奖励10万元/年,按标准起草量连续两年支持;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入驻郑州的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以及设立的分支机构,并有效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1)证明材料

申报承担国际、国家、省、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奖励的,提供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委、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奖励的,提供技术机构的组建材料以及团体标准制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入驻郑州的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以及设立的分支机构并有效服务标准化工作奖励的,提供: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开展标准化服务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纳税证明、社保缴存证明等)。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67184803,67184812

9.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承担标准技术审查、实施评价和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安排与国家下拨项目经费的1:1配套资金补贴,不高于20万元。设立标准化高等教育课程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1)证明材料

申报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奖励的,提供国家、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确认文件、证书(复印件)和验收合格材料;

申报承担标准技术审查、实施评价和标准化科研项目奖励的,提供任务书、专家评审纪要以及开展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设立标准化高等教育课程奖励的,提供教学设计方案、教学现场记录材料、教学教材、课后效果等证明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67184803,67184812

10.被认定为国家地理保护产品的、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申报被认定为国家地理保护产品的、提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核准公告;

申报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奖励的,提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

申报标准化良好行为奖励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1. 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66972742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66972742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67184803,67184812

    11.被评为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河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郑州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对标达标行动的企业,每参与一个产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申报被评为国家、省、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奖励的,提供国家、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文件。

    申报参与对标达标行动奖励的,提供企业在“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对标结果的网页截图、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时效内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67184803,67184812

    (三)计量

    12.获得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文等证明文件。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0371-67184877

    13.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落户郑州,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由国家、省级及国际性行业学会协会认可的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   67184877

14.参与制(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被采用的主要起草者(前三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制(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法规的主要起草者(前三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被国家、省级及国际性行(专)业学会认可的资料。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    67184877

15.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涵盖能源计量)的AAA级、AA级、A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获得测量体系认证(能源计量确认)等证明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    67184877

(四)检验检测

16.成功创建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的, 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申报“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奖励,需提供国家认监委同意创建文件、项目验收主材料、批复文件。

第三方信用报告。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66972970

17.建成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申报“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奖励,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事业单位要提供法人证书等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2)奖励标准说明

新建成并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新建成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评审证书的规模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新建成并获得省级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的规模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时间必须为2017年1月1日之后(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之后);获国家认监委或原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建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文件时间须为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时间应为2017年1月1日之后。

(3)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66972970

18.对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每类产品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签署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一次性给予 20万元奖励。

(1)证明材料

分别提供获得CNAS 认可、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以及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的相关证明材料。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66972970

(五)认证管理

19.被选定为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自主研发管理软件获得著作权或专利权并实施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经认定有效实施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选定为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奖励项目的,提供市市场监管局选定为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的证明文件以及企业愿意承担卓越绩效管理孵化推广义务的承诺书。

申请“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自主研发管理软件”奖励项目的(仅限药品经营企业),需提供管理软件已获得政府等有关部门颁发的著作权或专利权证书,且实施情况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已有效运行。

申报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奖励项目的,企业在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前,需到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备案,有效运行半年以上且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达到标准要求的方可申报实施奖励。申报需提供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备案证明、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证明文件。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      67184831

市市场监管局药化流通监管处  67183775

20.对获得节能产品、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机器人、物联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品服务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获得认证的证书等相关证明。

(2)奖励情况说明

申报企业为能源消耗折合标准煤1万吨以上用能单位的,奖补30万;5000-10000吨的用能单位奖补20万; 2000-5000吨的用能单位奖补10万。

企业申报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奖补资金,需通过认证情况专家现场核查。

(3)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认证监督管理处  66972970

21.对通过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除外)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餐饮企业、食品批发和零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证明材料

提供获得认证的证书等相关证明。

(2)奖励情况说明

申请通过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必须为年产值1000元万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生产企业。

(3)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67177517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67181226

市市场监管局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67183926

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67184801

22.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美国、欧盟及其他国际组织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证明材料

近一年内(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获得美国、欧盟及其他国际组织(主要是世界卫生组织)颁发涉及质量的认证证书。

(2)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药化生产监管处      67183775

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67183913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条 本细则仅对政策生效后取得的质量成果有效,我市原有规定中具体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申请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已被认定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三年,企业及其法人此次失信行为记入郑州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郑州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

郑州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2

郑州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3

郑州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奖补专项资金汇总表

          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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