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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开展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11-12  作者:管理员

工信厅联电子函〔202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效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请各地相关单位按照《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做好试点示范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2021 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

2021 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 为切实做好 2021 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 特制定本指南。 一、建设内容 面向家庭健康管理、基层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促进、 康复辅助训练、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智慧健康场景,家庭养老 床位、社区日间照料、智慧助老餐厅、虚拟养老院等智慧养 老场景,居家上门服务、智慧养老院、医养结合、服务监管 等综合场景,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商业模式成熟的 示范企业,打造一批聚集效应凸显、经济带动作用显著的示 范产业园区,创建一批社会参与广泛,应用效果明显的示范 街道(乡镇)及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示范基地。 (一)企业类 深化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5G、区块链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健康养老融合创新应用,围绕健康监测、 安全监控、养老照护、康复辅助、心理慰藉等重点方向,培 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商业模式成熟的试点示范企业, 提供面向典型应用场景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 2 (二)园区类 围绕智慧健康养老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模式创新等, 吸纳智慧健康养老产业链上下游,打造产业集聚度高、发展 特色鲜明、创新能力突出、配套服务完善、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显著的试点示范园区,孵化支持企业发展,推动产学研 用深度融合,提升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协同创新能力和产业 化能力。 (三)街道(乡镇)类 围绕应用场景,强化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 网、5G、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应用,满足老年人多 层次、个性化的健康养老需求,支持建设一批社会参与广泛, 应用效果明显的试点示范街道(乡镇),丰富服务种类,提 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深化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落地,打造 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模式。 (四)基地类 围绕应用场景,结合当地特色优势,统筹所辖资源,创 建一批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试点示范基地,提升 科技对健康养老的支撑能力,吸引智慧健康养老市场参与主 体,推动各行业与智慧健康养老跨界融合与创新,积极拓展 智慧健康养老市场空间,深化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应用, 推进典型应用场景落地,加强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二、申报条件 3 (一)企业类 申报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 律责任的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少于 3 年,3 年内未发生违 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有不少于 2 个落地项目,以及清晰的 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企业类型包括产品企业、平台运 营企业、机构运营企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企业。2020 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 于 1000 万元、研发投入占总收入占比不少于 4%、知识产权 数量不少于 10 项;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能力。 2.平台运营企业。2020 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 低于 800 万元,其中市场化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 10%;平均 月订单量不少于 10 万单、用户数量不少于 50 万户、应用智 慧健康养老产品种类不少于 10 种;应具有较强的平台开发/ 维护能力、供应链整合能力及服务运营能力。 3.机构运营企业。2020 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 低于 800 万元,床位数不少于 300 张,应用智能健康养老产 品种类不少于 5 种;应建有信息化系统,以优化服务流程以 及加强服务管理。 4.服务企业。2020 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 800 万元,用户数不少于 1 万户;应建有服务信息平台,具 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并建有服务规范及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 4 制。 (二)园区类 申报主体为技术开发产业园、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孵 化园等产业聚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园区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创 建积极性高,并已将该园区列为政府重点建设或支持项目。 2.园区社会效益显著,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 业、创新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 3.园区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已集聚不少于 20 家现从事智 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企业,或 2020 年新落地智慧健康养老企 业不少于 3 家。 4.园区内智慧健康养老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的占比 不少于 50%。 5.建有完善的专业人才引进机制。 6.园区内至少申报或具有 1 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 业。 7. 3 年内未发生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园 区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街道(乡镇)类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 1000 万元的资金,其中信息化和智能终 5 端产品投入不少于 200 万。 2.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 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应用不少于 5 种智慧健康养老产品, 提供不少于 5 种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 10000 人提供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应围绕不少于 4 个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应用试点示范建 设,其中须有医养结合场景。 4.具备良好的信息化基础,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模式为辖 区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及管理效率。 5.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企业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四)基地类 申报主体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和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 智慧健康养老信息化累计投入不少于 800 万元。 2.制定智慧健康养老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从资金、人才、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3.建有统一的、互联互通的智慧健康养老综合信息服务 平台,实现对辖区智慧健康养老资源的统筹、监管等职责。 4.建设至少 1 个智慧健康养老体验中心,并已建设或同 时申报了至少 3 个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街道(乡镇)。 5.应围绕不少于 8 个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应用试点示范建 设。 6 6.所辖地区至少具有 1 个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医养康养 相结合的信息化、数字化服务。 7.开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规范建设,建立服务质量评价 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各申报主体登录 www.ihci.com.cn,进行线上注册 及申报内容填写。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推荐 名单,并在系统内完成三部门推荐工作。中央企业对于推荐 的成员单位要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并在系统内完成推荐工作。 推荐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三)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企业不超 过 3 家,街道(乡镇)不超过 10 个,园区不超过 3 个,基地 不超过 3 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企业不 超过 2 家,街道(乡镇)不超过 5 个,园区不超过 1 个,基 地不超过 1 个;中央企业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工业和 信息化部,推荐的成员单位不超过 1 家。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组织试点示范评审会,对推荐的企业、园区、街道(乡镇) 和基地进行评选。 (五)评选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 7 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 异议的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和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 2021 年智慧健康养 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授牌。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企业、 园区、街道(乡镇)、基地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用 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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