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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球新”器械技术审评的几点思考

更新时间:2018-01-25  作者:中原医疗器械城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审评四部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的“可降解镁骨内固定螺钉”产品的临床试验审批申请开展了技术审评工作。该产品由99.99%纯镁材料制成,在全球范围内尚无由纯镁材料制成的植入物被批准上市,是“全球新”的植入类医疗器械,属于《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

由于具有可降解性、弹性模量与人体骨相近等优势,镁合金材料近年来受到世界广泛关注。研究人员巧妙利用这类材料在体内易腐蚀(降解)的特性,金属植入物完成其临床作用后,实现在体内逐渐降解,直至消失的医学目的,改变了将金属材料作为生物惰性材料使用的传统思想。

然而,镁合金材料在降解行为的可控性、临床需要时间内的力学性能、生物相容性等方面仍面临挑战。可降解镁骨内固定螺钉由99.99%纯镁材料制成,从机理上避免了镁合金材料的局部腐蚀(点蚀)问题。可降解镁骨内固定螺钉是采用全新材料制成的“全球新”植入医疗器械,适用于全新的临床试验审批情形。在对可降解镁骨内固定螺钉临床试验审批项目开展技术审评的过程中,器审中心发现几点问题,并提出初步意见供思考和研究。

第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七条规定,质量检验结果包括自检报告和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尤其是“全球新”的创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需在注册检验报告出具后一年内开展实施有难度。

由于没有公认的评价思路和方法可参考,申请人在临床试验审批过程中,可能被要求补充相关临床前研究资料,完成此类研究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另外,申请人在完成注册检验后,通过多家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审查并签订协议,亦需花费相当时间。同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临床试验审批申请,申请人被给予1年的资料补充时限,且申请人取得临床试验批件后,可在3年内开展临床试验。笔者建议,综合考虑各项法规对临床试验各时间节点的规定,明确具有可行性的临床试验开展的时限要求。

第二,临床试验审批的定位是依申请做出是否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决定,审查重点是临床前研究资料以及临床受益与风险分析报告,不强调对临床试验方案科学性的审查,不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批准。由于考虑到《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中提出“及时沟通、提供指导”的要求,项目小组利用专家咨询会的平台,与申请人等就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提出了多项修改意见,获得企业认可。但企业如果按照会议共识修改临床试验方案,将引发重新通过多家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的工作。

为避免申请人重复工作,考虑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明确多中心临床试验中,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职责为试验方案的伦理合理性和科学性,其他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仅审查该项试验在本机构的可行性,笔者建议,临床试验审批时仅需申请人提交牵头单位的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三,临床试验审批是对具有较高风险的临床试验产品,在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的基础上,由监管部门对临床前研究资料以及临床试验的受益与风险进行审查,以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面对全球首创产品,其性能、安全性、质量控制的全面研究是一项工作量大、耗时长的系统工程。从风险控制角度来讲,将临床试验审批阶段的审查重点聚焦于产品的基本安全性研究,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的研究资料,明确区分哪些需要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完成,哪些可在产品注册前完成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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