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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医大总医院的闹剧背后,是不是更应该反思那些似是而非的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9  作者:中原医疗器械城

最近,宁医大总医院七成公职人员入股民营医院的事儿闹得沸沸扬扬。

医院托管的边界在哪儿?

最近几年,公立医院托管民营医院,亦或民营医院托管公立医院都已经在全国蔓延。患者在某家大型公立医院看病时,往往可能会受到医生批的条子,到其他公立医院或民营医院检查、住院、康复。

公立医院在托管民营医院的同时,更容易采取特许经营的模式,允许民营医院挂牌上公立医院的名字。例如,根据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集团的官网资料,2014年浙江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和萧山医院签订了合作办医的协议,并在浙江萧山医院增挂“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集团萧山院区”牌子。一般来说,在托管之后,公立医院会派驻科室精干力量担任民营医院的院长。

“宁夏慈济老年病医院” 本质上和托管的方式没有区别。宁医大总医院官网明明白白写着:“2016年1月6日,宁夏慈济医院正式开业试运行。宁夏慈济医院是一所全面依托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资源优势,以慢性病、老年病、康复治疗为特色的综合型民营医院。”

在理法上有争议的是,这些有编制的医生护士持有该医院的股份,有涉嫌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嫌。

从“宁夏慈济老年病医院”的人员结构看,明显这些人是以多点执业的模式工作的。有一句评论说得非常好,这件事儿的本质相当于A公司的经理和员工在隔壁开另一家B公司,B然后承担了A公司原本的某些内部工作比如采购等等,自己分利,有“吃里扒外之嫌”。

但这件事的背后带来了更多思考。首先,为什么公立医院要托管私立医院?新医改以来,公立医院扩张床位规模增收的行为受到约束,全国普遍严禁公立医院单体扩张。公立医院在没有转变粗放运营模式的情况下,只能想办法延伸自己的服务,而“托管”就成了很好的方式。因为它比医联体更加紧密,更加符合利益一致的原则。

其次,这些公职人员有没有权力另开公司办医院?从现实的运作看,公立医院的医生代持股开公司者不在少数,有的成立了医生集团,在其他医院共建科室;有的则成立了自己的诊所,带走了原本公立医院的门诊病人。而如果宁夏医科大总医院的员工代持股不合法,那么后两者的经营行为也一样不合法。

最后,托管的边界到底在哪儿?托管之后,被托管方如何上缴利益?托管方对被托管方有何责任?患者自由就医的权利和知情权有没有被受到伤害?

多点执业的边界在哪儿?

宁医大总医院事件让人恍惚想起了2016年在北京同仁医院发生的一件受处罚的案例。当年7月,同仁医院眼科中心负责人被免职。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处罚相关医生的公告的文件显示:“XX医院眼科视光中心主任XXX、白内障中心主任XXX,未经批准在北京XXX医院等多家医院执业,同时在XX医院出诊期间,以无法做检查或缺乏晶体为名,多次将病人介绍到北京XXX医院做手术。” 该公告出自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两主任执业地为北京茗视光眼科医院。

显然,宁夏慈济老年病医院也存在这个问题。该医院的床位仅有200多张,是一家二级医院,算不上和公立医院抢病人,而是一个辅助和互补的关系。该医院只有3人是在编人员,那么其他医生的工作形式就是多点执业。

假如没有员工代持股这件事儿,宁医大总院和同仁医院的案例势必引发一个问题:多点执业的边界在哪里?什么情况下上级大医院转移给被托管的医院算合理?

虽然很多人认为,不能挖老东家的病人是多点执业需要把握的操守之一,但实际上,公立医院医生在另一个地方多点执业,毋庸置疑会在病源上和原单位产生竞争关系。

一旦后者的利益受损,势必会拿出强硬的姿态,以各种理由来处罚医生。而这也正是为什么大多数体制内多点执业的医生常年低调、不敢宣传自身品牌的重要原因。

而事实上,多点执业的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属于临时过渡政策,长久来看,去编制化、去身份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民营医院怎么批下来的?

从核心事实看,“宁夏慈济老年病医院”的全职员工仅有3人。稍微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配置连社区基层机构都不够,更不用说一家医院。

就在这种情况下,该医院是如何拿到执业资格证书的?为什么民营医院普遍反映审批难,而这家医院就能轻轻松松一举搞定呢?即便该民营医院“一不小心”拿到了职业资格证,卫生部门对医院的监督跑到哪里去了?是什么样的背景,才能让这家医院如此轻松开业?细思极恐。

最直观的理解就是关系。虽然已经有种种传闻,宁医大总医院的事实依然有待挖掘,但从目前笔者采访曾经了解到的,搞好和卫生审批部门的关系,往往是地方民营医院做大做强的不二法则。

举个例子,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就发现,贵州一家三级美容医院就把当地卫生局的某位领导“挖”到了医院,担任高管的位置。而医院看重他的,是他深厚的人脉关系和政府资源。

其次,公立医院的院长由于其带有行政级别,往往和地方的领导平起平坐、甚至称兄道弟。我们从“宁夏慈济老年病医院”的公司股权结构中也能看到前副院长徐克宁的关键角色。那么,谁来约束和管理这种职务便利带来的“绿色审批通道”?

公职人员到底该怎么上班?

作为公立医院,有编制的人员显然属于在编人员。宁医大总医院事件一定会让人们思考一个问题:国家鼓励内部创业、多点执业和兼职的大形势下,公职人员应该以什么样的姿态去做这些事?我们先来看看近些年的这些鼓励文件:

2017年,人社部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里面提及: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显然,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符合以上条件。

2016年11月1日,国家卫计委公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征求意见稿,拟取消之前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今后在职医生开诊所将不再受到有形的限制。这意味着,医生即便在岗也可有权利开诊所了。

如果医生在职开诊所,那势必会注册公司、申请流程,在医院之外开一家诊所门诊部。如果几个医生共同开诊所,公司的股权结构就会略微复杂一些,这些医生也会办理多点执业手续,一样会分流原单位的门诊病人。那么,本质上这种行为和“宁夏慈济老年病医院” 的员工们有何本质区别?没有。

以上问题涉及到公立医院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问题,公职人员在兼职时如何把握好责权利也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而涉及到宁医大总医院这件事,根据财新网的报道,“央广网援引宁医大总医院院长杨银学的说法称,2013年政策允许职工集资入股民营医院,2015年政策不再允许,因此医院从2016年开始着手股权转让,只是转让股权需要一定时间。”

更有意思的是,8月24日《健康界》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办透露,宁夏将实行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将根据医院床位配置情况进行核定,自治区属公立三甲医院今后原则上不再占用事业编制补充人员。

这也能从侧面看到,国家各部门出台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矛盾,并存在极大不稳定性,这也是宁医大总医院悲剧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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